晚婚晚育假

挽救婚姻

  一、晚育假规定
1.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,即推迟三年以上才可以生育第一个子女。
2.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,婚后五年以内不得生育第一个子女;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的规定,经批准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,不得再生育。
3.婚后五年以上不育,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,不再批准生育。
4.男女双方原均为独生子女,只有一个子女的,或一方为独生子女,只有一个子女的,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。
5.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,另一方未生育过的,可以生育第二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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